口头合同的举证责任规定如下
舟山律师
2025-04-27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39条和40条的规定,口头合同的举证责任分为两部分:一方当事人应首先提供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,这通常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、合同内容的具体描述以及履行情况等。另一方面,当事人可以通过实际履行合同行为来佐证口头合同的存在。例如,支付款项、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此外,当事人还可以提交见证人的证言、通讯记录(如电话录音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)以及其他辅助证据来支持其主张。在某些情况下,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合同或相关凭证,但这并不意味着口头合同无效,只是举证难度可能增加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39条:行为人对合同的承认、缔结和履行,有权以行为人的名义进行,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方式对抗行為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40条:行为人为代表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,给第三人造成损害,行为人对此有过错,第三人和行为人的法律关系按侵权责任处理。在行为人没有取得委托人或者经约约人书面授权,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,未经允许以其他名义订立合同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71条:证据包括:(一)询问、陈述和申诉笔录;(二)expert意见书;(三)视听资料;(四)电子数据;(五)实物证据;(六)证人证言;(七)鉴定意见;(八)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73条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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